推广垃圾分类要全民总动员

浏览次数:1833 发布日期:2019-03-20 17:43 来源:jiangwen
生活垃圾要确保“强制分类”,除了硬件设施、制度设计跟进之外,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积极性也是关键性因素。要有效进行垃圾分类,前提是接受垃圾分类的理念、掌握垃圾类别的基本知识,进而初步养成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而不管是知识获取、技能习得,还是意识习惯养成,都需要有效的环境教育。如果说教育是文明的基础,那么环境教育就是生态文明的基础。就此而言,推广垃圾分类,环境教育必须先行。

  要有多主体协同

  环境教育需要多方合力,不仅需要政府主导,更需要多主体协同治理。

  说到环境教育,很多时候人们想当然地以为这是环保部门的任务。事实上,环保部门难以承担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中小学生和社会群众等各个层面的环境教育工作。环境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行各业,不能仅仅依靠一家机构来唱独角戏,而需要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协同力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齐抓共管。

  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在环境教育中的作用。例如,日本《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要求政府采取财政、税制等方式推动环境教育,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提供便利。日本的商品除了使用说明、保质期外,还有关于该商品的垃圾分类和处理详细说明。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前端分类。

  “全民总动员”

  环境教育需要全民教育,不仅要从“娃娃抓起”,更要“全民总动员”。

  学校是环境教育的主阵地,青少年是环境教育的重点人群,应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长、以家庭影响社会。在日本,垃圾分类规则异常繁复,但大多数日本人对这些规则了然于心并身体力行。除了法律约束之外,还源于从幼儿园就开始的环保教育。据了解,日本将垃圾分类回收等环保知识全面纳入中小学课本,并作为基本常识要求教学。在这样的熏陶中,一个基本理念得以树立,即“公共场所不扔私人垃圾,自己的垃圾带回自己家”。

  全民教育体系不仅包括学校教育,而且包括社区教育、企事业单位教育、社团组织教育、大众传播媒体的教育、家庭教育。由此,环境教育除了着眼于学校教育之外,还应立足于非学校教育。

  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教育模式已从完全依靠学校转为注重教育主体的综合化,逐渐形成了一个分工合作的有效教育网络。在我国台湾地区,不仅倡导民众树立“资源回收”和“废物再利用”的理念,而且高度重视建立志愿者队伍。目前,2万多名环保志愿者长期活跃在居民小区,资源回收站遍布宝岛。十几年间,垃圾回收量由3%提升到40%以上。

  在欧洲,比利时注重利用公共教育和媒体的渠道,大力推广节能知识。调查显示,大约有95%的比利时家庭会按照规定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家庭垃圾回收率居世界前列。同时,环境教育还逐步从书本转向活动、从课堂转向现实生活。

  在日本东京,大型垃圾处理厂附近一般建有大型体育场。垃圾处理厂在垃圾焚烧发电的同时会产生一些余热,这些余热可供体育场的浴室和游泳池使用。通过这个方法,让人们明白垃圾处理、回收之后对人和环境带来的积极影响,极大提升了环境教育的效果。

  我们的环境教育也需要从封闭走向开放,进一步营造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衔接的综合教育网络,使更多的人成为环境教育的实践者、宣传者、监督者,使生态环保的知识和理念广为人知、深入人心,进而成为自觉行动。

  强化“硬指标”约束

  环境教育需要立法保障,不仅要强调“应当”,更要有“硬指标”。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些法律规定强调了“应当”,且尚无细化要求,难免让环境教育和环保知识宣传浮于表面。对此,有人归纳为“相关文件提一下、大小会议点一下、领导讲话说一下、重要活动‘炒’一下、标语口号‘热’一下”,显然陷入了“虚化和弱化”的境地。

  破解这一难题,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其中,一个主线是借助完备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推动环境教育形成声势。

  例如,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率先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教育法,为环境教育的有效实施提供依据与保障。1990年,美国又重新制定法律,对环境教育政策和措施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实践证明,环境教育立法可以将倡导性要求变为规范性规定,可以确保环境教育长期、全面、系统开展。新时代,我们也有必要考虑通过立法的手段,规范资金投入、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绩效评估等各个环节,从而进一步提升环境教育的法律地位,让环境教育更有底气、更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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